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期日", description="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 " ~~ ====== 期日 ====== [[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會合、集合在一起為[[訴訟行為|訴訟行為]]而訂定的時間。 ~~NOTOC~~ ===== 指定 ===== 審判中由[[法組:審判長]],[[法組:受命法官]]指定(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4項),[[刑訴:偵查]]中由[[刑訴:檢察官]]指定,[[法組:受託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95條亦得指定期日,故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之四者皆得指定期日。 ===== 名稱 ===== 依訴訟行為性質定之,如[[刑訴:審判期日]]、[[刑訴:訊問]]期日。 <wrap info>例如</wrap> 為進行[[言詞辯論]]程序所訂定的時間稱為言詞辯論期日,為宣示判決所定的時間稱為[[宣判]]期日(民訴第250條、第223條第2項)。 ===== 始末 ===== 以[[訴訟行為|訴訟行為]]之開始為開始,與日時之屆至無關。並以該期日應為之訴訟行為之終了為終了,與辦公時間無關。 ===== 變更 ===== 期日經指定後,非有重大理由或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2項)不得變更或延長,並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