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概括規定", description="概括規定又稱「概括條款「,係指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的行為,或某種依命令或禁止的行為,沒有具體地指明其法律事實,或其構成要素,而僅以抽象的語氣,為含混籠統之規定之條文。如必要時、認為公益上之必要、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無正當理由、致生公共危險、其他...等均屬之。 " ~~ ====== 概括規定 ====== 概括規定又稱「概括條款「,係指對於某種有效或無效的行為,或某種依命令或禁止的行為,沒有具體地指明其法律事實,或其構成要素,而僅以抽象的語氣,為含混籠統之規定之條文。如必要時、認為公益上之必要、符合國家經濟發展需要、無正當理由、致生公共危險、其他...等均屬之。 ===== 舉例 ===== <WRAP box> == 民法第148條第2項 == 行使[[憲法:權利|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誠實及信用方法]]。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