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可分債權", description="債權人為多數,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不可分債權依民法第293條第1項之規定,不必債權人全體共同請求給付,但各債權人僅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故債權人中之一人提起給付之訴時,其原告之適格雖無欠缺,而該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而非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者,仍不能認為有理由。(32 年上字第 6292 號)" ~~ ====== 不可分債權 ====== [[債權人]]為多數,有同一[[債權]],其[[給付]]不可分。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不可分債權依民法第293條第1項之規定,不必債權人全體共同請求給付,但各債權人僅得為債權人全體請求給付,故債權人中之一人提起[[民訴:給付之訴|給付之訴]]時,其[[:原告]]之適格雖無欠缺,而該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向自己為給付,而非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者,仍[[:難認有理由|不能認為有理由]]。(32 年上字第 6292 號) <WRAP box> == 民法 第293條 == -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 除前項規定外,債權人中之一人與債務人間所生之事項,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 債權人相互間,準用第291條之規定。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