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當得利", description="無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給付的目的)而受有利益,並因而造成他人受到損害。例如:誤將存款匯入不相識的第三人帳戶內,第三人無端受有利益,轉帳人因此受有損害,該匯款就是第三人的不當得利。受損害之人有請求返還其利益之權利,受利益之人有返還其利益之義務。 " ~~ ======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的原因(欠缺[[給付]]的目的)而受有利益,並因而造成他人受到損害。 例如:誤將存款匯入不相識的[[:第三人|第三人]]帳戶內,第三人無端受有利益,轉帳人因此受有損害,該匯款就是第三人的不當得利。受損害之人有[[請求權|請求]]返還其利益之權利,受利益之人有返還其利益之[[:義務]]。 ===== 要件 ===== - **一方受有利益**:[[:當事人|當事人]]之一方曾受利益,包括積極的增加([[憲法:權利|權利]]之取得)或消極的增加([[債務]]之免除)。 - **他方受有損害**:該事實造成[[權利主體]]之財產總額減少。而給付型不當得利,若確定[[受益人]]受有利益,則不必另就受有損害為判斷。 - **利益與損害間有[[刑法: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當事人之一方受利益與他方受損害之原因事實係源於同一事實。 - **無法律上原因**:即欠缺[[給付]]目的,可分為自始無給付目的、給付目的[[:嗣後]]不存在、給付目的不達三種類型。 ===== 效力 ===== - **受領人之義務**:受領人須返還所受利益及更有所取得者,若受領人為善意,若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即免付返還或償還價額;若受領人為惡意,應將所受之利益附加[[孳息|利息]]返還之。 - **第三人之返還義務**:不當得利之善意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行為|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因此免返還義務,該第三人於善意受領人之免還還義務限度內負償還責任。 **相關條目** * [[不當得利]] * 依[[給付]]區分:給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 因果關係 * [[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 * [[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 權利侵害 * 純粹經濟上損失 * [[商品自傷]] {{tag>不當得利 民法 民法債編 民法總則 法律事實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