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不貞蒐證權", description="在實務上則認為,雖然是侵害隱私權取得的證據,仍應依比例原則判定是否採用,而不能一概排除於法庭之外,此即所謂「不貞蒐證權」。 " ~~ ====== 不貞蒐證權 ====== 一般而言,配偶外遇這件事,因為具有隱密性,所以蒐證相對不容易,因此,要查配偶外遇這件事,就必須要想盡辦法看如何看到對方的訊息對話紀錄、查ETC的紀錄、找徵信社跟蹤及拍攝真正行蹤等等,此類蒐證**絕對不會是得到配偶的同意下所取得的[[刑訴:證據]]**,所以被蒐證的一方通常會提告刑事[[刑法:妨害秘密|妨害秘密罪]]加以反制,在被起訴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時,也會提出「違法取得的證據無[[刑訴:證據能力]]」之主張。 而在實務上則認為,雖然是侵害[[隱私權]]取得的證據,仍應依[[憲法:比例原則]]判定是否採用,而不能一概排除於[[:法庭]]之外,此即所謂「不貞蒐證權」。 <WRAP box>實體法上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身分[[刑法:法益]],然[[:衡諸]]社會現實情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行之,並因[[隱私權]]、[[憲法:居住權|住居權]]受保護之故,[[刑法:被害人]]舉證極其不易。基此前提,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間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並**應容許一定程度之不貞蒐證權**。準此,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定,非得概予排除。\\ (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WRAP> **相關條目** * [[婚姻關係]] * [[結婚登記]] * [[配偶權]] {{tag>民法 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