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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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3/06/20 03:57] – lawswiki | 民法: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2023/06/20 03:57]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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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117: | 行 117: | ||
| - 七、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 - 七、不得約定廣告、傳單或其他宣傳品僅供參考。 | ||
| - 八、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但有利於買受人者,不在此限。 | - 八、不得約定變更民法上有關瑕疵擔保之期間。但有利於買受人者,不在此限。 | ||
| - | - 九、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 + | - 九、不得對買受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
| - 十、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之事項。 | - 十、不得以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或車主手冊,約定與契約相反或牴觸之事項。 | ||
| - 十一、出賣人與買受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 - 十一、出賣人與買受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不得約定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