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主觀等值原則", description="即當事人主觀上願以此給付換對待給付,即為已足,客觀上是否相當在所不問,法院不能扮「監護」的角色,以自己的價值判斷,變更契約之內容,自不待言。現行民法基本上採之。契約正義係屬平均正義,以雙務契約為其主要適用對象,強調一方給付與他方之對待給付之間,應具等值性(所謂之等值原則),給付與對待給付客觀上是否相當,例如對待特定勞務究應支付多少工資,對待特定商品究應支付多少價金,始稱公平合理涉及因素甚多,欠缺明確的判斷標準。 " ~~ ====== 主觀等值原則 ====== 即[[:當事人]]主觀上願以此[[給付]]換[[對待給付關係|對待給付]],即為已足,客觀上是否相當在所不問,[[:法院]]不能扮「監護」的角色,以自己的價值判斷,變更[[契約行為|契約]]之內容,自不待言。現行[[:民法|民法]]基本上採之。 契約正義係屬平均正義,以[[雙務契約]]為其主要適用對象,強調一方給付與他方之對待給付之間,應具等值性(所謂之等值原則),給付與對待給付客觀上是否相當,<wrap info>例如</wrap> 對待特定[[:勞務]]究應支付多少[[行政法:工資]],對待特定商品究應[[支付]]多少價金,始稱公平合理涉及因素甚多,欠缺明確的判斷標準。 **相關條目** * [[法官不替當事人訂約]] {{tag>民法 民法總則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