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交付(民事)", description="即「交給」,指物之占有之移轉。根據交付的方式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後三者亦有被學者稱之為「觀念交付」。 " ~~ ====== 交付(民事) ====== 即「交給」,指物之占有之移轉。根據交付的方式可分為: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後三者亦有被學者稱之為「觀念交付」。 ===== 類型 ===== - **現實交付**(民法761條前段):即交付最簡單的方式,[[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 例如:甲向乙買車,一定要車交到乙的手上,車才是乙的,至於有沒有[[行政法:過戶|過戶]]不是重點,過戶只是監理機關方便管理之行政程序而已。 - **簡易交付**(民法第761條第1項[[:但書|但書]]):但受讓人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 例如:丙想把車賣給丁,而車子剛好在丁手上(3天前丁向丙借)只要兩人講好即可,反正車已在丁手上,不用再處理。 - **占有改定**(民法第761條第2項):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行為|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例如:戊把車賣給庚,但想去遠地旅行再用3天,此時戊庚訂約言明3天後再交車給庚,但車子實際上已屬庚所有。 - **指示交付**(民法第761條第3項):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第三人]]佔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例如:A想把車賣B,實則該車在3天前借C使用,此時A可令C直接將車交付與B,而不用由C先還A,再由A交付於B。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