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人格權", description="人格權係指存在於權利人自己身體,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之權利,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且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不得為移轉或繼承之標的,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權利屬之。(民法第195條) " ~~ ====== 人格權 ====== //(Persönlichkeitsrecht/droit de personnalité)// 人格權係指存在於權利人自己身體,以人格上利益為[[標的物|標的]]之[[憲法:權利]],人格權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滅,且專屬於權利人一身,不得為移轉或[[繼承]]之[[標的物|標的]],<wrap tip>如</wrap>[[憲法:生命權|生命]]、[[身體權|身體]]、[[憲法:健康權|健康]]、[[憲法:自由權|自由]]、信用、[[隱私權|隱私]]、[[貞操權|貞操]]等權利屬之。(民法第195條) 以人格權受侵害為內容,而向[[:法院]]請求除去之侵害除去[[請求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應予終身保障,自不得因受侵害者於一定時間不請求除去其侵害,即不予保障,與民法規範消滅時效之立法目的在於確保交易之安全與維持社會秩序之公平[[:無涉]],故民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之人格權侵害除去請求權,並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 以「不法」為侵害要件 ===== 人格權侵害責任之成立以「[[:不法]]」為要件,而不法性之認定,採法益衡量原則,就被侵害之[[刑法:法益]]、加害人之權利及社會[[行政法:公共利益|公益]],依[[憲法:比例原則]]而為判斷;倘衡量之結果不足以正當化加害人之行為,該侵害即具有不法性。 <WRAP box> == 民法第 18 條 ==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精神慰撫金|慰撫金]]。 </WRAP> <wrap info>刑法上對於人格權的保障,可參加[[刑法:人格權|人格權(刑事)]]</wrap> **相關條目** * [[非財產權]] * [[人格權]] * [[身分權]]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