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併存之債務承擔", description="併存之債務承擔係指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約定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原債之關係不消滅),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而言,即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 " ~~ ====== 併存之債務承擔 ====== 併存之債務承擔係指[[:第三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約定與[[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原債之關係不消滅),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而言,即第三人加入債務關係與原債務人併負同一之債務,而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債務關係。 ===== 類型 ===== - 概括承受:(民法第305條)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承擔人與債務人連帶負責之情形如下: - 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債務人與承擔人連帶負責。 - 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責。 - 營業合併:(民法第306條)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與負債者,與概括承受同。合併後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相關條目** * [[債務承擔]] * [[併存之債務承擔]] - [[免責之債務承擔]] {{tag>民法 民法債編 債之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