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侵權行為", description="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違法行為,而應負賠償責任之行為。例如:駕車故意違法衝撞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就是故意以違法的行為侵害行人的身體健康權,因此駕車闖紅燈撞傷行人的行為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 ~~ ====== 侵權行為 ====== [[刑法: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憲法:權利|權利]]或利益的[[刑法:違法|違法]]行為,而應負賠償責任之行為。 <wrap info>例如</wrap> 駕車故意違法衝撞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就是故意以[[違法行為|違法的行為]]侵害行人的身體[[憲法:健康權|健康權]],因此駕車闖紅燈撞傷行人的行為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NOTOC~~ ===== 侵權行為要件 ===== ==== 主觀要件 ==== - 具有[[責任能力]]: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須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始負責任,就識別能力採實質判斷標準。 - 具有[[刑法: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原則上係採過失責任主義,行為人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 ==== 客觀要件 ==== - 自己的行為:須為加害人自己的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 - 侵害他人權利:侵害他人[[財產權|財產]]、非財產等一切私權。 - 行為為不法:該行為違背[[強行規定]]、[[善良風俗]],且無[[刑法: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不法性的認定多數學說採結果不法說,即符合[[刑法:構成要件|構成要件]]之侵害行為,原則上即被推定為不法。 - 發生損害: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致生損害結果。 - 行為與損害間有[[刑法:因果關係|因果關係]]存在:兩者間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通說及[[法組:最高法院]]見解),而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行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權利、利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損害 ===== 侵權行為類型 ===== ==== 一般侵權行為 ==== - 過失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 故意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 ==== 特殊侵權行為 ==== - 為自己行為負責 - 共同侵權責任(民法第185條) - [[刑法:公務員|公務員]]侵權責任(民法第186條) - 為他人行為負責 -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7條) - 雇用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8條) - [[定作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9條) - 物之危險實現 - 動物佔有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90條) - [[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條) - 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1條、消保法) - 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2條) - 一般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3條) **相關條目** * [[法律事實]] * [[不當得利]] * 依[[給付]]區分:給付不當得利-非給付不當得利 * [[侵權行為]] * 因果關係 * [[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 * [[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 權利侵害 * 純粹經濟上損失 * [[商品自傷]] {{tag>侵權行為 民法 民法債編 民法總則 法律事實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