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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的違法行為,而應負賠償責任之行為。

例如 駕車故意違法衝撞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就是故意以違法的行為侵害行人的身體健康權,因此駕車闖紅燈撞傷行人的行為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要件

主觀要件

  1. 具有責任能力:民法上的侵權行為,須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始負責任,就識別能力採實質判斷標準。
  2. 具有故意或過失:侵權行為原則上係採過失責任主義,行為人主觀上需有故意或過失。

客觀要件

  1. 自己的行為:須為加害人自己的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
  2. 侵害他人權利:侵害他人財產、非財產等一切私權。
  3. 行為為不法:該行為違背強行規定善良風俗,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不法性的認定多數學說採結果不法說,即符合構成要件之侵害行為,原則上即被推定為不法。
  4. 發生損害:行為人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致生損害結果。
  5. 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兩者間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通說及最高法院見解),而因果關係可分為「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之因果關係」。

行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權利、利益—責任範圍因果關係—損害

侵權行為類型

一般侵權行為

  1. 過失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 故意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3.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84條第2項)

特殊侵權行為

  1. 為自己行為負責
    1. 共同侵權責任(民法第185條)
    2. 公務員侵權責任(民法第186條)
  2. 為他人行為負責
    1. 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7條)
    2. 雇用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8條)
    3. 定作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89條)
  3. 物之危險實現
    1. 動物佔有人之侵權責任(民法第190條)
    2. 工作物所有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條)
    3. 商品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1條、消保法)
    4. 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2條)
    5. 一般危險製造人侵權責任(民法第19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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