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分管契約", description="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取得該部分管理權的契約,分管的範圍未必應與應有部分換算的比例相同。分管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以成立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性質上屬債權行為,針對訂立契約之共有人當然具有拘束,但是若共有人中有人將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維持交易的安全,只有在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時,才會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 ~~ ====== 分管契約 ====== 共有人間約定各自分別[[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取得該部分管理權的[[契約行為|契約]],分管的範圍未必應與應有部分換算的比例相同。 分管契約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口頭也可以成立分管契約。分管契約性質上屬[[債權行為]],針對訂立契約之共有人當然具有拘束,但是若共有人中有人將[[應有部分]]讓與第三人時,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為保護[[行政法:善意第三人]],維持交易的安全,只有在[[受讓人]]知悉或可得而知分管契約存在時,才會受到分管契約拘束。 **相關條目** * [[分割共有物]] {{tag>民法 契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