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動機錯誤", description=" " ~~ ====== 動機錯誤 ====== 動機錯誤係指[[意思表示]]之緣由存在錯誤,即表意人意思表示形成之過程中,對於決定特定內容意思有重要性之事實,有不正確之認識。例如某甲購買A棟13樓之房屋,誤為係一層一戶之格局,係對房屋每層戶數有所誤認。 因動機錯誤係隱藏於表意人內心,[[相對人]]難以知悉,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合致之效力,以保護[[行政法:交易秩序|交易安全]],故契約確實成立。縱使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有動機錯誤,仍不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除非相對人以違反[[行政法: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之方法,利用表意人之動機錯誤與之締約時,始認為相對人不應予保護,而得撤銷。 但重要動機錯誤,即民法第88條第2項「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則視為表示意思內容錯誤,於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時,得撤銷該意思表示。 * 當事人之資格:包括年齡、性別、學經歷、職業、專長、才能、資格、健康狀況、刑罰前科、聲望、支付能力等等,例如誤以為甲為律師而與其成立[[委任契約]],但甲實無律師資格。 * 物之性質:足以影響物之使用或價值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如誤認販售之畫係真品而購買,但實際上為贗品。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