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參與分配", description=" " ~~ ====== 參與分配 ====== [[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的執行名義,就[[債務人]]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的金額,一起受[[清償]]的[[意思表示]]。 因債務人的總財產,係一切債權的總[[擔保]],因此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自得依法參加執行程序,就執行所得金額受清償。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需具備有多數債權人、多數債權人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該執行程序為終局執行,及需就同一債務人的財產等要件。 若債權人未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則僅能於參與分配之債權人均受償後,如尚有餘額,始能受償。 例如甲分別向乙、丙、丁三人借款500萬元、300萬元及200萬元,若甲的責任財產有600萬元,乙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丙、丁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則由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受清償,但若丙、丁均未依法聲明參與分配,則乙受償500萬元後,所餘100萬元由丙、丁依債權額比例受償。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