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受胎期間", description=" " ~~ ====== 受胎期間 ====== 指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的期間。 因婚生子女須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可是懷胎期間的長短會因孕婦的體質不同而有所不同,故民國19年立法時,依當時一般醫學上的研究,胎兒自受胎至分娩,通常最短不少於181日,最長不多於302日,併參考德國民法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在受胎期間內,如有婚姻關係存在,則推定生母所生的子女係自夫受胎。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