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合夥契約", description="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民法第667條)。實務上常見的合夥契約類型包括:工作合夥(如:共同著作)、合建合夥(如:一方出資,一方提供土地)、自由業合夥(如:以合夥型態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 ~~ ====== 合夥契約 ====== 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行為|契約]](民法第667條)。 ===== 類型 ===== 實務上常見的合夥契約類型包括: * 工作合夥(如:共同著作)、 * 合建合夥(如:一方出資,一方提供土地)、 * 自由業合夥(如:以合夥型態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合夥[[不要式行為|非要式行為]],除當事人間有以作成書據為成立要件之約定外,苟二人以上已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雖未訂立書據,其合夥亦不得謂未成立。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其為金錢出資,勞務出資,抑以他物出資,均無不同 (包括[[動產]]或[[不動產]]) 。又於合夥關係存續中,執行合夥事業之合夥人為他合夥之代表,其為合夥取得之物及[[憲法:權利]],亦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 <WRAP box> == 民法 第667條 == -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合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