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description="「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民法上判定過失責任輕重的標準,程度上比普通一般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還要再高一點,如果沒有盡到這種程度的注意,以致於發生了損害,就會被認定為有過失,應該負賠償的責任。若欠缺此注意義務,法律上又稱「抽象輕過失」。 " ~~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民法上判定[[民法:過失|過失責任]]輕重的標準,程度上比普通一般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還要再高一點,如果沒有盡到這種程度的注意,以致於發生了損害,就會被認定為有[[過失|過失]],應該[[損害賠償責任|負賠償的責任]]。 若欠缺此注意[[:義務]],法律上又稱「[[抽象輕過失]]」。 <WRAP box> **學者、《民法》起草人史尚寬認為** \\ 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程度,因事件之種類、行為人之職業、危險之大小、被害利益之輕重而有差異,例如職業上之行為需有業務上之熟練與技能,其業務上應有之注意要求個該業之熟練與技能如有欠缺,即有過失。但有不得已之情形,則應從輕審酌。 <wrap info>如</wrap> 內科醫師在緊急情況,有實行外科手術之不得已時,則雖未盡專門外科醫師之注意,不得謂有過失。</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