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地役權之從屬性", description="從屬性亦稱為「屬物性」,係指地役權應從屬需役地不得分離,當地役權移轉時,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應與需役地之所有權一併移轉,惟不得僅以地役權讓與他人。 " ~~ ====== 地役權之從屬性 ====== 從屬性亦稱為「屬物性」,係指[[地役權]]應從屬需役地不得分離,當地役權移轉時,若[[: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應與需役地之[[所有權]]一併移轉,惟不得僅以地役權讓與他人。 ===== 意義 ===== 地役權從屬於[[需役不動產]]之所有權,是為了將地役權與人役權做區別之用,以防止破壞[[物權法定主義]]、使舊物權復活。 依學者通說見解,需役地所有人將需役地之所有權讓與他人,如係約明僅讓與需役地所有權,地役權不隨同移轉,其特約並經登記者(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第1項第4款參照),需役地所有權之讓與固屬有效,但地役權宜解為違反其從屬性,因而具有消滅之原因,不生隨同移轉之問題;如未有上述之特別約明時,則宜解為地役權隨同讓與,而由受讓需役地所有權之人,隨同取得地役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