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地役權", description="地役權通常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同一供役地,先後提供數需役地便宜使用,除非其使用性質互不相容,尚無不得設定數地役權之規定。若有一供役地雖已設定地役權登記在案,其以供道路通行及排水造溝為使用目的,再行申辦設定地役權,其使用性質與原設定者並無不相容之處,其申請地役權登記應予受理。 " ~~ ====== 地役權 ====== 地役權通常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同一供役地,先後提供數[[需役不動產|需役地]]便宜使用,除非其使用性質互不相容,尚無不得設定數地役權之規定。若有一[[供役不動產|供役地]]雖已設定地役權[[:登記]]在案,其以供道路通行及排水造溝為使用目的,再行申辦設定地役權,其使用性質與原設定者並無不相容之處,其申請地役權登記應予受理。 民國99年修法,將地役權修改為「[[不動產役權]]」,擴大了原本[[役權]]之範圍。 **相關條目** * [[地役權之從屬性]] {{tag>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