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契約嚴守原則", description="又稱「契約神聖」、「契約嚴守」,凡有效成立之契約,為維持法律生活之安定性,自應嚴格遵守之,當事人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此為「契約嚴守原則」。故當事人締結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 " ~~ ====== 契約嚴守原則 ====== //(pacta sunt servanda)// 又稱「契約神聖」、「契約嚴守」,凡有效成立之契約,為維持[[:法律]]生活之[[憲法:法安定性原則|安定性]],自應嚴格遵守之,當事人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此為「契約嚴守原則」。故當事人締結契約,如已合法成立,其私法上之權利義務,即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 依[[私法自治原則|私法自治]](當事人自治)及契約嚴守之原則,如當事人欲變更原契約之內容,自須依契約成立之方式即基於雙方當事人之[[合意]],始能發生變更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判決)。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第2項定有明文。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契約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