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婚生否認", description="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 " ~~ ====== 婚生否認 ====== [[婚生子女|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如果事實上並不是「妻」自「夫」受胎所生、與「夫」並無真實[[:血緣關係]],則夫妻的一方或子女,能證明非為婚生子女者,是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來解決,但要特別注意[[民訴:起訴|起訴]]的[[:期間]]是有限制的。(民法第1063條第2、3項) <WRAP box> == 民法 第1063條 == -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民訴:否認子女之訴|否認之訴]]。 -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WRAP> **相關條目** * [[認領]] {{tag>民法 親屬 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