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存續公司", description="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個公司存續(即「存續公司」),其餘公司歸於消滅(稱之為「消滅公司」)。 " ~~ ====== 存續公司 ======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併後,其中一個公司存續(即「存續公司」),其餘公司歸於消滅(稱之為「消滅公司」)。 <wrap info>例如</wrap>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併契約,約定兩公司將採「存續合併」的方式進行公司併購,並由甲公司為「存續公司」,乙公司為「消滅公司」,兩公司正式合併後,甲公司存續而乙公司消滅。此時,乙公司在公司合併結束後,會由甲公司所吸收,而甲公司作為存續公司,其公司組織不會發生變更。 公司法規定不同種類間的公司可以進行合併,但[[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公司法第316條之1第1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