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忠實義務", description="此為源自英美法院歷經數世紀所建立之信託法法理,有多種翻譯詞彙,包含:忠誠義務、信賴義務、信任義務。忠實義務其概念,係指當一方信賴他方,依己意將處理事務的權力或財產託付他方,以謀託付之一方的利益,因而使受信賴之他方對託付之一方的決策有控制力或影響力,此時雙方的關係稱之為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信賴之一方(受任人)基於信賴關係中處於優越地位,賦予信賴義務,不准其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使自己之利益與第三人與委任人之利益相衝突。簡言之,受任人處於信賴關係中處裡委任事務,不得違背委任人之信賴。如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忠實義務 ====== //(Fiduciary duty)// 此為源自英美法院歷經數世紀所建立[[:信託|信託法]]法理,有多種翻譯詞彙,包含:忠誠義務、信賴義務、信任義務。 忠實義務其概念,係指當一方信賴他方,依己意將處理事務的權力或財產託付他方,以謀託付之一方的利益,因而使受信賴之他方對託付之一方的決策有控制力或影響力,此時雙方的關係稱之為[[刑法:信賴關係理論|信賴關係(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信賴之一方(受任人)基於信賴關係中處於優越地位,賦予信賴義務,不准其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使自己之利益與第三人與委任人之利益相衝突。 ===== 意涵 ===== 忠實義務、忠誠義務反映出 fiduciary duty 要求受託人應忠誠篤實行事之要求;信賴義務、信任義務則反映受益人之期待,受託(人)義務則呈現同質論的觀點;受託(人)義務則點出與信託之法制上淵源關係。 簡言之,受任人處於信賴關係中處裡委任事務,不得違背委任人之信賴。如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民法 證券交易法 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