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扶養權利人", description="指有受扶養的必要,而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的人。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受扶養的順序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 " ~~ ====== 扶養權利人 ====== 指有受扶養的必要,而得向扶養義務人請求扶養的人。 ===== 不足扶養全體而受扶養順序 ===== 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受扶養的順序為: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家屬 - 兄弟姊妹 - 家長 - 夫妻之父母 - 子婦、女婿 另夫妻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wrap info>例如</wrap> 甲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都有受扶養的必要,各該人都可以請求甲扶養,每一個人都是扶養權利人,倘甲無法扶養各該人,則應以配偶及父母優先受扶養,其次則為子女。 **相關條目** * 扶養 * [[民法:扶養費|扶養費用]] * [[民法:一般扶養費用|一般扶養費用]] - [[民法:特別扶養費用|特別扶養費用]] {{tag>民法 民法親屬編 扶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