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承諾", description="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作出承諾者除外。 " ~~ ====== 承諾 ======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從而訂立[[契約行為|契約]]的意思表示。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透過行為作出承諾者除外。 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於,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契約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加以拒絕;該承諾之內容須與要約相同,若與要約內容不同,則為原受要約之人所發出的新要約。(民法160條第2項) ===== 方式 ===== 以意思表示為之,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依其約定,而依習慣或事件之性質,承諾不須通知者,在相當期間,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契約即成立。 ===== 效力 ===== 承諾之效力為使契約成立,對話承諾的生效時點為要約人了解時(民法94條);非對話承諾為到達要約人時(民法95條)。 若要約定有期限,而承諾的意思表示未於該期限內為之,則期限之後所為的承諾為新的要約。(民法160條第1項) 承諾的撤回也須同時或先時於原本承諾到達,才有撤回的效力。(民法95條) ===== 條件 ===== - 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 - 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 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 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契約 - 承諾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的要求。可以採取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作出承諾 **相關條目** * [[要約]] - [[承諾]] * 契約類型 * [[一時契約]] - [[繼續性契約]] * [[從契約]] - [[主契約]] * [[間接強制締約]] - [[直接強制締約]] {{tag>民法 民法債編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