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押租金契約", description="在租賃契約裡面,押金是契約簽訂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租賃契約履行的擔保金。押租金契約者,民法內未設有任何規定,一般以為其屬無名契約。多數(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押租金契約屬要物契約,以押租金之現實給付作為其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押租金契約係屬信託的讓與擔保。在契約「合法」終止,承租人把租賃物還給出租人的同時,出租人即有退還押金給承租人的義務。 " ~~ ====== 押租金契約 ====== 在[[租賃契約]]裡面,押金是[[契約行為|契約簽訂]]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作為租賃契約[[:履行]]的[[擔保金]]。押租金契約者,[[:民法|民法]]內未設有任何規定,一般以為其屬無名契約。多數(實務及學說)見解認為,押租金契約屬[[要物契約]],以押租金之現實[[給付]]作為其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押租金契約係屬信託的[[讓與]][[擔保]]。 在契約「合法」終止,承租人把租賃物還給出租人的同時,出租人即有退還押金給承租人的[[:義務]]。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契約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