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探視權", description="係指會面交往。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 ====== 探視權 ====== 係指[[會面交往]]。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一方也要與子女有親子互動,這就是會面交往。 民法第1055條之1的「友善父母」條款及兒童權利公約第9條「兒童保有不與雙親分離」的權利,均強調為了維護[[子女最佳利益]],應讓孩子與未同住父母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憲法: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相關條目** * [[家事事件]] * [[家事調解]] {{tag>民法 家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