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收養之認可", description="指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因我國社會素有養女問題存在,養女受虐、遭歧視或被販賣為娼的事經常發生,為杜絕弊害,有由國家機關積極干涉與統制的必要,故民國74年修正的民法即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不僅須就形式,且須就實質加以審查,未經法院認可,縱令已作成書面,也不能成立收養關係。 " ~~ ====== 收養之認可 ====== 指[[收養]]子女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因我國社會素有養女問題存在,養女受虐、遭歧視或被販賣為娼的事經常發生,為杜絕弊害,有由國家[[行政法:機關]]積極干涉與統制的必要,故民國74年修正的民法即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法院不僅須就形式,且須就實質加以[[:審查]],未經法院認可,縱令已作成書面,也不能成立收養關係。 **相關條目** * [[收養]] * [[收養之認可]] * [[終止收養]]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