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既成條件", description="既成條件為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條件成就與否依已經確定之事實作為條件之內容。 具備既成條件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區分以下方式判斷之。 " ~~ ====== 既成條件 ====== 既成條件為[[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條件成就與否依已經確定之事實作為條件之內容。換句話說,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經實現''或''已確定不實現''之事實作為內容之[[條件]]。 * 已經實現之事實:<wrap info>例如</wrap> 甲與乙約定,若丙於今年底前完婚,則贈與乙5,000元,豈知丙早已於年中結婚。 * 已確定不實現之事實:<wrap info>例如</wrap> 甲與乙約定,乙之子丙若於今年高中律師,則贈與乙機車一部,惟甲乙不察律師考試業於3日前放榜,丙已名落孫山。 縱令[[:當事人]]於法律行為時,不知其成否已經確定,亦非民法第99條所稱之條件。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2861號判例指出:「法律行為成立時,其成就與否業已確定之條件即所謂既成條件,亦即法律行為所附條件,係屬過去既定之事實者,雖其有條件之外形,但並無其實質之條件存在,…」 ===== 法律效力 ===== 具備既成條件之法律行為之效力,可區分以下方式判斷之: |條件內容 |法律行為之效力| |已成就之停止條件 |同未附條件| |已成就之解除條件 |無效| |確定不成就之停止條件 |無效| |確定不成就之解除條件 |同未附條件| ==== 說明 ==== === 若既成條件被約定為''解除條件'' === 我國民法關於既成條件雖未設明文規定,然依據法理,條件之成就於法律行為成立時已確定者,該條件若係[[解除條件]],則應認法律行為為無效。(68年台上字第2861號判例) === 若既成條件被約定為''停止條件'' === 依學說認為若約定既成條件為[[停止條件]]時,則該法律行為無[[條件]]。 **相關條目** * [[民法:條件|條件]] * [[民法:停止條件|停止條件]]-[[民法:解除條件|解除條件]] * [[民法:積極條件|積極條件]] - [[民法:消極條件|消極條件]] * [[民法:偶成條件|偶成條件]] - [[民法:隨意條件|隨意條件]] - [[民法:混合條件|混合條件]] * [[民法:真正條件|真正條件]] - [[民法:不真正條件|不真正條件]] * [[民法:法定條件|法定條件]] * [[民法:既成條件|既成條件]] * [[民法:不能條件|不能條件]] * [[民法:不法條件|不法條件]]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