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時效抗辯", description="就是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抗辯理由。時效抗辯的立法理由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所以,時效抗辯也稱之為「消滅時效抗辯」,簡稱為「消滅時效」。 " ~~ ====== 時效抗辯 ====== 就是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產生一定[[行政法:法律效果|法律效果]]的[[民訴:抗辯|抗辯]]理由。時效抗辯的立法理由為「權利經一定[[:期間]]不行使,為確保交易的安全,維持社會秩序,若仍使該權利永久存在,將有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因此,時效抗辯的目的,就是要「消滅債權」,所以,時效抗辯也稱之為「消滅時效抗辯」,簡稱為「[[消滅時效]]」。 <WRAP box> == 民法 第144條 == -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