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暫時保護令", description="「暫時保護令」為「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法院可以視被害人需要被保護的情況,不經審理程序,直接依據書面資料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就會進入比較嚴謹的「通常保護令」程序。 " ~~ ====== 暫時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為「[[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為保護[[刑法: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法院]]可以視[[刑法:被害人]]需要被保護的情況,不經[[:審理]]程序,直接依據書面資料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後就會進入比較嚴謹的「[[通常保護令]]」程序。 **相關條目** * [[民事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