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本票裁定", description="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後提示付款遭拒絕時,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經法院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具備後所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 ~~ ====== 本票裁定 ====== [[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後[[提示日|提示]]付款遭拒絕時,向票據付款地的[[: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經法院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具備後所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因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非訟程序]],因此票據[[債權]]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簽章是否真正等實體事項,均非審理對象。 <WRAP box> == 票據法 第123條 ==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票據法 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