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永佃權", description="修正前民法第842條第1項規定, 永佃權是指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的權利,也就是土地使用人以支付地租為條件,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沒有期限的耕作、放牧等充分利用土地行為之權利。但上開規定已於99年2月3日民法修正時,基於「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13條之2明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章規定,對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永佃權,亦無任何影響」等理由刪除。 " ~~ ====== 永佃權 ====== 「永久託耕」,即是設立「永佃權」,也就是支付佃租並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此一制度在漢人墾殖台灣時即存在,日本治理台灣時,延續並承認此一舊有慣習;到了戰後,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及三七五減租條例中,也有相關規定。 民法原本第842條第1項規定, 「永佃權」係土地使用人以支付地租為條件,在地主所有的土地上進行沒有期限的耕作、放牧等充分利用土地之行為。但[[:上開]]規定已於99年2月3日民法修正,將永佃權刪除,改以「[[農育權]]」替代,但為維護[[:法秩序|法律秩序]],新修正的民法規定之前存在的永佃權,可以繼續存在20年,至於新制定的農育權,最多也是20年。 ===== 修正刪除理由 ===== 基於「永佃權之設定,將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人]]與使用人之永久分離,影響農地之合理利用。且目前實務上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永佃權設定登記案件甚少,且部分案件係基於為保障抵押權或保障農地所有權移轉之權利而設定,已扭曲永佃權之本旨,足見目前永佃權之規定已無存在之價值。且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修正條文第13條之2明定[[:過渡規定|過渡條款]],故刪除本章規定,對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永佃權,亦無任何影響」等理由刪除。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