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求償權", description="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 ====== 求償權 ====== 民法第188條第3項規定:「僱用人[[損害賠償|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WRAP box> == 76 年台上字第 1908 號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刑法: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權|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94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