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無因性原則", description="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是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換言之:行為的效力不以其原因行為的有效為依據。基本上無因性原則用在金融制度上,可以有助支付工具的流通性。" ~~ ====== 無因性原則 ====== (Abstraction principle/Abstraktionsprinzip) 無因性原則又稱**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將[[處分|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分離,不以負擔行為存在為處分行為之內容。 無因性原則有助於建立[[出賣人]]保留[[所有權]]之理論,相對維護交易安全,後之[[買受人]]無需顧慮先前交易是否因原因行為不存在,致讓與人未取得所有權,而致無權處分。 換言之:行為的效力不以其原因行為的有效為依據。基本上無因性原則用在金融制度上,可以有助支付工具的流通性。 但無因性理論與一般交易觀念有相當差異,於原因行為不存在,並不影響處分行為之效力。不當得利便為解決無因性缺點的一項利器。因為雖然無因性原則使得不管原因行為效力如何,行為都不受影響,但是這樣有時難免造成不公平不正義之情形,因此設立不當得利制度來補救。此為不當得利功能之一。 已交付之[[標的物]]及價金則須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而受領標的之人將標的讓與他人、標的物受強制執行、相對人[[破產程序|破產]]等情況時也可能對返還有不利之影響。 <wrap info>例如</wrap> 甲跟乙買一顆柳丁,並且移轉所有權。雖然買賣契約無效,但是所有權仍然從乙變成甲所有,不因買賣契約無效而受影響。這時雖然所有權是甲的,但是乙可以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柳丁。 如下圖所示,一般的買賣行為會被拆成3個行為(2個處分行為及1個負擔行為),若[[買賣契約]]無效,支付價金及標的物之行為仍然有效,不因負擔行為無效而無效,是為無因性原則。 --支付價金(處分行為)--> 甲--買賣(負擔行為)--乙 <--交付標的物(處分行為)-- **相關條目** * [[過失|過失]] * [[輕過失]] - [[重大過失|重大過失]] * [[與有過失]] * [[契約自由原則]] * [[無因性原則]] {{tag>民法 民法總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