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特別委任", description=" " ~~ ====== 特別委任 ====== 依照民法第533條規定,受任人就特別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例如[[:當事人|當事人]](委任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受任人)進行訴訟行為時,訴訟代理人需受特別委任,始具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的[[代理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