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督促程序", description="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 如:米、麵粉、油、鹽等)、或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匯票、公司股票等),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清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 督促程序 ======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 如:米、麵粉、油、鹽等)、或[[刑法:有價證券|有價證券]](如:支票、[[本票]]、[[匯票]]、公司股票等),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來督促債務人[[清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債務人如果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未[[:聲明異議]],債權人就可以根據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權|財產]]。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迅速、省時的特別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 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