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破綻主義", description="如果兩個人結婚之後,感情變差,事實上已經沒有辦法維持共同的婚姻生活,就是婚姻出現破綻。所謂的「破綻主義」,就是只要婚姻出現破綻,不論這個破綻是誰造成的,兩邊都可以請求離婚。我國不採純粹的破綻主義,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法官才會判准離婚。 " ~~ ====== 破綻主義 ====== 如果兩個人結婚之後,感情變差,事實上已經沒有辦法維持共同的婚姻生活,就是婚姻出現破綻。所謂的「破綻主義」,就是只要婚姻出現破綻,不論這個破綻是誰造成的,兩邊都可以請求離婚。 我國不採純粹的破綻主義,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法組:法官|法官]]才會判准[[離婚]]。 <WRAP box> == 民法 第1052條 ==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WRAP> **相關條目** * [[家事事件]]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