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繼承人", description="於他人死亡時,應承受死者(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權利、義務(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的人。 " ~~ ====== 繼承人 ====== 於他人死亡時,應承受死者(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憲法:權利|權利]]、[[:義務]](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的人。 ===== 分類 ===== ==== 1.配偶 ==== 配偶相互間有繼承[[遺產]]之權利(民法1144條),並不居於一定順序,乃立於特別地位,是為當然繼承人。配偶之[[應繼分]]則視與第幾順位同為繼承而不同。 ==== 2.血親繼承人 ==== 除了被繼承人的配偶以外,其餘被繼承人親屬的繼承順序依序為(民法第1138條): - 直系血親卑親屬: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例如: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相關條目** * [[繼承]] - [[拋棄繼承]] - [[限定繼承]] * [[繼承人]] - [[遺囑]] * [[本位繼承]] - [[代位繼承]] - [[兄弟繼承]] * [[繼承權喪失事由]] * [[繼承系統表]] {{tag>民法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