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脅迫(民法)", description="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 ~~ ====== 脅迫(民法) ====== 脅迫係指相對人或[[:第三人]][[刑法:故意|故意]]告以危害,致表意人心生恐懼,而為[[意思表示]]之情形。 ===== 要件 ===== * 脅迫行為 * 表意人發生恐懼 * 表意人為意思表示 * 脅迫行為與表意人發生恐懼及表意人為意思表示間具有[[刑法:因果關係|因果關係]] * 脅迫行為具有不法性 * 脅迫故意 ===== 撤銷意思表示 ===== 表意人受脅迫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應於脅迫終止後,1年內為之,而意思表示經過10年亦不得撤銷。 ===== 類型 ===== - 相對人所為脅迫:係指脅迫為相對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本文) - 第三人所為詐欺:係指[[詐欺]]為第三人所為,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反面解釋)。此處第三人有認為限縮於表意人直接為法律行為以外之人,且須因該[[法律行為]]之效力進而取得法律上[[:利害關係]]者。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