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表示行為錯誤", description="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示方法有錯誤,導致與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即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一般而言,發生於表意人誤拿、錯寫、指錯、說錯等情形。如:願以1萬元買受卻筆誤寫成7萬元、出賣人原欲交付買賣標的物A車卻取B車交付。 " ~~ ====== 表示行為錯誤 ====== 表示行為錯誤係指表示方法有錯誤,導致與內心之效果意思不一致,即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一般而言,發生於表意人誤拿、錯寫、指錯、說錯等情形。 <wrap info>如</wrap> 願以1萬元買受卻筆誤寫成7萬元、[[出賣人]]原欲[[交付|交付]]買賣[[標的物]]A車卻取B車交付。 <WRAP box> == 民法 第88條 == -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