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袋地通行權", description="所謂「袋地」是指沒有與公路為適宜聯絡的土地。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行為致土地無法與公路通行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時周圍地之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此種相互形成通行之相鄰關係,即為袋地通行權之規定,目的在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 ~~ ====== 袋地通行權 ====== 所謂「袋地」是指沒有與公路為適宜聯絡的土地。 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人]]之行為致土地無法與公路通行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時周圍地之所有人負有容忍通行之義務,此種相互形成通行之相鄰關係,即為袋地通行權之規定,目的在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 ===== 類推適用案例 ===== ==== 最高法院82台上580號 ==== 民法第787條只規定所有人有袋地通行權,沒有規定使用人有袋地通行權,其立法目的是地盡其利,來發揮土地的經濟上的效用,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平等原則]],相類似的案件應為相同的處理,即[[類推適用]]。 ==== 84台上1474號 ==== 系爭車道部分所在位置既包括在地下一樓建物登記面積內,與地下二樓建物,因[[拍賣]]結果致所有人不同,使地下二樓停車場對外並無適宜之聯絡可資為通常之使用,因其必須通行系爭車道,而發生類似相鄰關係袋地通行權之問題,基於調和區分所有房屋相互間經濟利益之法理,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袋地通行權。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