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description=" " ~~ ======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當事人|當事人]]實際上並沒有起訴或聲請調解,但在一定情形下,在法律上把它當作(視為)是起訴或聲請調解。 舉例而言,[[債權人]]向法院[[:聲請|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但如果債務人依法聲明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就失其效力(同法第519條第1項)。 此種情形下,債權人雖然只有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沒有起訴或聲請調解,但如果支付命令的請求屬於同法第403條第1項的強制調解事件(例如:請求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聲請調解」,若不屬於[[強制調解|強制調解事件]],支付命令的聲請就「視為起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