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觀念通知", description="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係行為人就某種事實之觀念或認識所為之表示。如:債權讓與之通知(民法第297條)、承諾遲到之通知(民法第129條第1項)、總會召集之通知(民法第51條)、買受人對於物有瑕疵之通知(民法第356條)、承認債務等屬之。 " ~~ ====== 觀念通知 ====== //(vorstellungsmitteilung)// 觀念通知又稱「事實通知」,係行為人就某種事實之觀念或認識所為之表示。 <wrap info>如</wrap> [[債權讓與]]之通知(民法第297條)、[[承諾]]遲到之通知(民法第129條第1項)、[[社團總會|總會]]召集之通知(民法第51條)、[[買受人]]對於物有瑕疵之通知(民法第356條)、承認債務等屬之。 <WRAP box> == 民法 第356條 == -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WRAP> **相關條目** * [[適法行為]] * [[表示行為]] * [[法律行為]] * [[準法律行為]] * [[意思通知]] * [[觀念通知]] * [[感情表示]] * [[事實行為]] * [[違法行為]] {{tag>民法 民法總則 法律事實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