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輔助宣告", description="輔助宣告係指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聲請權人聲請後,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加諸一定之限制。(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5條之2第1項) " ~~ ====== 輔助宣告 ====== 輔助宣告係指因[[刑法:精神障礙]]或其他[[刑法: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經聲請權人聲請後,對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加諸一定之限制。(民法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第1項) 也就是說,一個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對於一般事務的理解能力及處理能力明顯地降低,雖然生活起居還可以自理,但是法律關係上比較複雜重要的事情,例如[[買賣契約|買賣]]房地、借款、[[保證契約|保證]]、[[合夥]]等等,已經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這時候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一個輔助人從旁協助他做重大或複雜的決定。 ===== 要件 =====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 聲請權人 ===== 輔助宣告聲請權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刑訴:檢察官]]、[[行政法: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 法律效果 ===== 民法第15-2條列舉之[[法律行為]]應得輔助人同意之行為,其他行為則無需輔助人同意得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以下為應得輔助人同意之行為,若未經輔助人同意,則單獨行為無效;契約行為效力未定(民法第15條之2第2項[[:準用]]民法第78、79條): -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契約|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 為[[:訴訟行為]]。 - 為[[刑法:和解|和解]]、調解、[[行政法:調處|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 為[[分割遺產|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 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相關條目** * [[自然人]]之能力 *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 * [[責任能力]] * [[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tag>民法 民法總則 非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