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追及性", description="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標的物。 " ~~ ====== 追及性 ====== 指[[物權]]成立後,[[標的物]]不論轉入何人之手,物權權利人均得追及於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行為|支配]]其標的物。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具有追及性,即抵押人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或通知下,得以將不動產任意移轉於他人,而抵押權仍存於該不動產,其源於物權從屬於債權性 關於[[抵押權]]之追及性,抵押權不因抵押物之所有人將該物讓與他人而受有影響,此乃抵押權之追及效力;又就抵押物追及權之行使,並不因其係由[[:法院]][[拍賣]]而有差異,故抵押物自普通[[債權人]]聲請法院拍賣後,抵押權人雖未就賣得償金請求[[清償]],其亦僅喪失此次受償之機會而已,然其抵押權既未消滅,自仍得對於拍定人行使追及權。 不動產所有人[[抵押權設定|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74 年台抗字第 431 號) <WRAP box> == 民法 第867條 ==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物權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