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通常保護令", description="「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 通常保護令 ====== 「[[民事保護令]]」的一種類型,由[[刑法:被害人]]、[[刑訴:檢察官]]、[[警察法規: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行政法: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聲請程序 ===== - 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 審理程序 ===== - 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 法院受理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保護令。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家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