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過失責任主義", description="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具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被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即可請求完全之賠償,不必再證明加害人有故意,因此從歸責原理而言,過失是最基本的責任條件,更能說明責任的意義,故學理稱為過失責任主義。民法第184條以下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即採行「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 " ~~ ====== 過失責任主義 ======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具有[[刑法:故意|故意]]或[[過失|過失]]為前提。[[刑法:被害人|被害人]]只要證明加害人有過失即可請求完全之賠償,不必再證明加害人有故意,因此從歸責原理而言,過失是最基本的責任條件,更能說明責任的意義,故學理稱為過失責任主義。 民法第184條以下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即採行「過失責任主義」為原則。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