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過失(民事)", description="應能夠預見一定之結果,但不注意而無法預見,導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即因民法未對過失定有明文,而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概念加以描述。" ~~ ====== 過失(民事) ====== //(Negligence)// 應能夠[[:預見|預見]]一定之結果,但不注意而無法預見,導致發生一定之結果,此即因民法未對過失定有明文,而以刑法第14條第1項之過失概念加以描述。 過失責任之成立,在於違反注意[[:義務]]而生損害於被害人,關於侵權行為人之注意能力,係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 ===== 過失程度 ===== 民法上對具備過失需負責分為: - **[[刑法:故意|故意]]或[[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負責** \\ <wrap info>例如</wrap> 急迫危險之管理之免責(民法第175條)、贈與人責任(民法第410條) - **就具體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免責** \\ <wrap info>例如</wrap> 受任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35條)、受寄人注意義務(民法第590條)、合夥人之注意義務(民法第672條) - **就抽象過失([[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負責** \\ <wrap info>例如</wrap> 承租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32條第1項)、借用人之保管義務(民法第468條第1項)、留置物保管之注意義務(民法第933條) <wrap info> 刑法第14條第1項:「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刑法:過失]]。 」 可參見[[刑法:過失]]、[[刑法:過失犯]]、[[刑法:重大過失|重大過失]] </wrap> **相關條目** * [[歸責事由]] * [[事變責任]] * [[不可抗力責任]] * [[通常事變責任]] * [[過失|過失責任]] * [[重大過失|重大過失責任]] * [[具體輕過失|具體輕過失責任]] * [[抽象輕過失]] * [[故意責任]] {{tag>民法 民法總則 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