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遲延利息", description="指未依約定的清償日期償還的本金所衍生的利息。 " ~~ ====== 遲延利息 ====== 指未依約定的[[清償]]日期償還的[[本金]]所衍生的[[法定孳息|利息]]。 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間約定一方應於一定期間[[支付]]金錢,但應支付的一方過了約定期間才[[支付]],則對方因晚於約定時間拿到錢,可能會有[[利息]]的損失(本來如果依約拿到錢就可以存放銀行,銀行可能支付該筆錢的利息),因此[[:法律]]規定被遲延支付的一方,可以請求他方支付於遲延期間依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WRAP box> == 民法 第207條 == -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民法 債權 清償}}